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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1-01
標題 個人領取之失業給付及職場學習津貼徵免所得稅問題
類別 失業給付及學習津貼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人來電詢問,個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及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領取之津貼,是否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就業保險法,而勞工依法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都是屬於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另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單位(如民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或民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所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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