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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說明,類此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如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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