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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10
標題 岡山區陳先生(居住者)詢問,因他係以買賣上市、櫃股票為投資理財之標的,進出股市頻繁,若未於今年12/15前向券商申請採核實課稅時,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應如何申報?
類別 證所稅之計算及申報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採設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就居住者陳先生的例子而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核實課稅者,且非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即依設算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由券商就源扣繳,屬分離課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設算課稅簡單說係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區間如下),以賣出金額按設算純益率(0.1%~0.3%)計算所得後,再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計算方式即可簡易的以出售金額*0.2‰~0.6‰(依指數區間不同)就源扣繳。 (一)指數在 8,500至 9,499.99點,設算純益率0.1%*20%扣繳率後為0.2‰ (二)指數在 9,500至10,499.99點,設算純益率0.2%*20%扣繳率後為0.4‰ (三)指數在10,500點以上,設算純益率0.3%*20%扣繳率後為0.6‰ 就陳先生的例子而言,若102年4月1日出售上市、櫃股票100萬元 ,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在8,500點以上未達9,500點的區間,則該證券交易所得應課200元的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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