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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11
標題 營利事業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規避稅負,遭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類別 不當鉅額投資損失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營利事業藉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剔除投資損失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餘萬元。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因出售長期投資乙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收益1億餘元,為規避稅負,遂利用向第三人以每股35元購買長期虧損丙公司股票354萬股,同年丙公司即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致甲公司受配清算剩餘財產僅1,600萬元,換算每股價值為4.5元,因此產生投資損失達1億餘元,與上開投資收益互抵後,當年度無投資收益。惟查丙公司帳列資產主要係長期投資丁公司股票320萬股,而丁公司股票於上揭交易同時期之買賣成交價格僅每股4元,是丙公司與甲公司交易當時實無每股35元之價值。綜觀研判,本案甲公司因處分乙公司股票取得鉅額投資收益,遂利用不相當之高價購買無實質價值之丙公司股票,藉此虛偽股權移轉之租稅規劃,產生鉅額投資損失,案經該局查調相關事證及資金流程調整剔除投資損失1億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投資收益,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仍應併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防杜營利事業假藉安排高買低賣股票產生投資損失,以抵銷鉅額投資收益,規避納稅義務之行為,該局將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鉅額投資損失之營利事業加強查核。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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