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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12-13
標題 負責人侵占公司資產,管收期滿仍須還。
類別 負責人侵占公司資產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不少營利事業負責人常認為公司是自己開的,公司帳與私人帳互通有無。當欠稅發生又不願意繳稅時,就將公司資產不當移轉挪用,再行出脫股權或變更負責人,並以重病者、將入監服刑者或遊民等名義登記為一人公司負責人,且沾沾自喜自認已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已脫身免責;但自99年度開始,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針對欠稅移送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之巨額欠稅人,已逐案列管追查欠稅發生前、後公司資產、資金異常流向。目前已查獲多家欠稅公司,其資產、資金不當移轉至負責人或股東名下。 此類案件,執行機關通常會依據相關規定,命前任負責人報告並返還侵占資產,如有隱匿、侵占資產行為,依法會予以管收或追究刑責,其應履行之義務亦不因管收而免除。國稅局仍會持續就管收期滿之負責人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對其個人資產聲請強制執行,或移送司法偵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公司欠稅實際負責人應勇於承擔責任,切勿不當移轉或侵占資產。公司資產如真不足以清償稅捐或債務時,自得向法院聲請破產,待將剩餘資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後,即可依法解除負責人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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