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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1-10
標題 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而未依限申報扣繳單仍應受罰。
類別 補扣繳應補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時,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逾期未補報補繳者,仍應受罰。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應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經國稅局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情形,依該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者,依規定仍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稅款,卻忘了應在限期內補申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再補報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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