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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1-24
標題 債權人注意時效
類別 查調債務人財產時效
內容 高雄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有無時間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故如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就不能依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在30日內,債權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時,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2、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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