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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1-31
標題 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不得分單並解除合夥人之出境限制
類別 合夥事業vs.限制出境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共同出資對外營業之合夥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者,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並解除出境限制,於法無據,尚難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及應納罰鍰在內,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尚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在合夥事業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稅捐及罰鍰後,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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