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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2-04
標題 公司勿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類別 公司勿借用人頭售屋
內容 虎尾稽徵所表示:公司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實質課稅原則,仍需回歸公司所得,予以補稅及處罰。該所呼籲,切勿濫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藉由資金安排,將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轉至個人,規避租稅負擔,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漏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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