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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3-22
標題 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恐涉刑責!
類別 捐贈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在捐贈收據上偽填捐贈人姓名、捐贈金額及日期,或偽簽經辦人姓名之署押,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浮報捐贈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到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以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予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A君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配偶及子於96年度僅捐贈6萬餘元,竟偽造不實捐贈收據3紙,面額合計36萬餘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捐贈扣除額29萬餘元,逃漏綜合所得稅2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A君除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緩刑外,並應額外向公庫支付5萬餘元之附條件緩刑判決金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恐同時涉有刑事責任,並應支付高額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實在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切勿自誤。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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