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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3-26
標題 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之相關注意事項
類別 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計25個,分別為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馬其頓、荷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及巴拉圭等。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所得等,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另財政部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已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納稅義務人亦可於前述網頁查得前開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我國居住者如為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按身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等表格,並檢附申請書列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 /書表檔案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強調,印尼及法國等2個國家為確保居住者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之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與印尼及法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權益,該局將配合於前述2個國家制式之書表上填載資料並簽章,以取代一般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作法,故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前述印尼與法國所得稅協定之居住者證明時,應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併同檢附該國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交由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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