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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3-27
標題 銀樓業者銷售純金製品雖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類別 銷售黃金應開發票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低利率時代的來臨,國人為了資產保值,購置房地產及黃金成為投資熱門商品,因黃金投資門檻較低已成不二首選,故進口及買賣黃金是否免徵營業稅亦成投資人關心之重要議題。 國稅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第9條第1項及財政部9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8047號令規定,純金之黃金條、塊、片、金幣(貨幣及紀念幣)、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另進口前述以外之純黃金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亦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純金之定義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為金含量99.5﹪以上,任何形狀之純金買賣雖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開規定之適用,且相關之加工費則非屬免稅範疇,國稅局再次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銷售前述純金製品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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