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3-03-29
標題 受聘於國民中小學以下之外籍教師自102年起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類別 外籍教師vs.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聘任教於托兒所、幼稚園或公私立國小、國中之外籍教師,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請依學校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併同其他所得,向居留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國民中小學以下教師薪資所得免稅規定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起,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師薪資所得已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應稅所得,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因本次為修法後國民中小學以下學校的外籍教師首次辦理申報,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相關法令及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等,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之外僑稅務專區查詢。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