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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4-03
標題 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申報前請詳加檢視,避免漏報受罰。
類別 申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均會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提供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所得資料供納稅義務人參考。自100年度起,執行業務所得提供之資料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以,執行業務所得者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參考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申報外,尚要檢視若有除查調所得資料有提供之稿費(格式代號9B)及一般經紀人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76)以外之其他執行業務所得,要自行增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有被裁處罰鍰的問題。 該局再說明,本市納稅義務人陳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當時僅依查詢之所得資料申報,而未再檢視是否還有其他來源所得,致短漏報其擔任表演人(格式代號9A-70)之執行業務所得270,000元,經該局依法按漏稅額15,600元裁處0.2倍之罰鍰3,120元。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有所得自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漏報者,仍應依規定處罰。申報前請再仔細檢查,避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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