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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4-24
標題 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類別 個人出租房屋之課稅
內容 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財政部97年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㈢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者,就是營業行為,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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