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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3-05-13
標題 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類別 無謀生能力認定原則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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