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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3-10
標題 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類別 網路銷售vs.營業登記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邇來網路交易盛行,惟許多民眾並不知在網路上銷售商品,亦須依法課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政府為維持實體店家銷售與網路賣家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同樣必須依法課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了避免擾民,網路拍賣賣家如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徵營業稅的範圍。但若網路拍賣賣家係銷售自行產製之貨品或購入貨品(含二手貨)再上網出售,以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另指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者,如經國稅局查獲屬實,除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 相關規定及說明,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查詢。 該所特別提醒,已有多家網路賣家業經查獲補稅處罰,望業者勿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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