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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3-14
標題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那些規定?
類別 自用住宅利息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並應詳填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始得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須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六、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七、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八、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04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甲君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之A房屋購屋借款利息50,000元及乙君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之B房屋購屋借款利息30,000元,計80,000元,因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是本案認列甲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50,000元。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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