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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3-23
標題 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且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ㄧ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將對方列報為配偶免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類別 結婚登記日vs.綜所稅
內容 甲君與乙小姐於103年12月30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隔年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甲君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經國稅局查獲其虛列配偶免稅額,乃被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強調,由於我國結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是否已結婚,應以完成戶籍登記來認定。實務上,新人常以例假日(如元旦、中秋節或特殊日子等)為結婚登記日,惟顧及新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新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例假日亦可),戶政事務所會依結婚當事人所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所以本件新人既然指定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於104年度始生效,故甲君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不能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減除配偶免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於105年底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於今(106)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勿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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