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03-30
標題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費用認列相關規定
類別
員工旅遊費用之認列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若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支付員工旅遊之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若有限制參加對象者,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該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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