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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已有調整,依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2020號公告,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退職所得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所得額辦理扣繳及申報,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6%;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應扣繳18%。所得人應依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欄項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如所得人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之計算持有疑義,可逕洽給付單位,或填具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向結算申報案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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