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財稅證字
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17-04-12
標題 股東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出售未簽證發行股票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掣發之股票倘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應就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故該等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自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於87年間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萬股,嗣於104年度以每股15元全數出售,該筆交易業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是甲君認其出售增益為證券交易所得,惟經該局查獲該等股票係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故該局乃按甲君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100萬元歸課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所持有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漏報財產交易所得,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回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