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財稅證字
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 2017-04-18
標題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類別 如何列報醫藥生育費
內容 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105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長期照護之看護費收據,以及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收據,是否可於今(106)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才可列報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上述規定之醫院、診所之醫藥費及生育費都可憑收據正本(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列報,沒有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一筆醫藥費用5萬元,受有3萬元保險理賠,僅能就未獲保險理賠2萬元部分列舉扣除(5萬元醫藥費-已受理賠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目前長期照護所支付之費用僅限「醫藥費」,長期照護所需療養之膳食費、看護費及照護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民眾報稅列舉扣除醫藥費單據中除了就醫看診支付之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之收據最常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及器材費,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列舉申報減除。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回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