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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在進行「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查核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於扣抵聯誤蓋他人發票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法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如未依照規定辦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已於該期申報銷售額,銷售額為33,365元、稅額1,668元,惟於扣抵聯誤蓋總公司C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買受人B公司,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銷售額33,365元 × 1%= 333元,因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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