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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5-11
標題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
類別 無銷售須申報營業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應納營業稅額,亦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如A公司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106年2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106年4月10日辦理申報,雖A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會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如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稽徵機關仍會核定該營業人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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