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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05-22
標題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營利為目的,應辦理稅籍登記。
類別 網路銷售vs.營業登記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現今社群網站興起,民眾自國內外購入商品再透過臉書社團及其他社群網站販售賺取價差,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所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並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就必須立即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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