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06-07
標題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結束後,如何補報補繳?
類別
如何補報補繳綜所稅
內容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應於106年6月1日前申報,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有無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傳,民眾依法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每年仍有不少民眾忘記申報。該局說明,逾106年6月1日仍未申報,只能採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亦不再受理跨區收件,必須於補繳稅款後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和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但繳稅方式只能自行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帳戶委託取款及各種線上繳稅等方式繳稅。而且補繳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 國稅局呼籲尚未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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