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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課稅所得,而未依該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另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1年度有利息、租賃及財產交易等所得合計3,00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審理違章成立,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計30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非故意要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並自行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繳納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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