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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應於獨資經營事業廢止營業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正確核定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歸課其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營業人,其核定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或銷售勞務4萬元以下,雖然不用繳納營業稅,惟資本主或合夥人仍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課稅年度之營利所得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取自A園藝店之營利所得56,618元,經該局以該商號於89年10月27日設立,106年度始辦理註銷營業登記,該期間皆有營業登記,稽徵機關乃依照查定資料核定104年度每月銷售額78,636元,全年營業收入943,632元,按純益率6%,核定全年所得額為56,618元,並核定乙君取自A園藝店之營利所得為56,618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甲君不服,主張該商號早已歇業,並無實際營業行為,雖未即時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不應補稅云云。該案經該局於復查階段,據甲君之主張予以查證,一度因時過境遷,難以判斷該商號於104年度有無實際營業之事實,終經所在地稽徵機關實地查訪,並經當地里長提供該商號無營業事實之證明,另依查得資料分析始得以查明事實,據以註銷原核定乙君之營利所得。
該局呼籲,凡屬獨資或合夥組織且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若該營業人有廢止營業情事時,應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俾免繼續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產生無謂困擾。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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