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08-22
標題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登場
類別
106年度預估暫繳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目前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 有關106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依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或106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二、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採人工或網路申報並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依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6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7%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三、採人工或網路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一)人工申報 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後,檢具暫繳稅額申報書、繳款書證明聯及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除逾期及特殊會計年度之申報案件外,於申報期間內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並於106年10月1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轄稽徵機關,或於該期間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 四、選擇試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一)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二)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 (四)暫繳資產負債表 (五)106年度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 (六)106年度暫繳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七)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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