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09-06
標題
財政部對媒體報導請新任閣揆退回稅改草案之說明(澄清稿)
類別
財政部說明
內容
有關媒體報導財政部所擬股利課稅新制,對高所得者大幅度減稅、不應給予可抵減稅額及質疑未分配盈餘課稅立法目的等問題,該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其中就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股利所得課稅,提出甲案(定率免稅)或乙案(二擇一課稅),該報導直接按現制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後最高稅率25.2%[=40%*(1-37%)]或乙案分開計稅單一稅率26%作比較,計算高股利所得者的減稅利益,忽略了現制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股東原享有可扣抵稅額抵減其綜所稅應納稅額的利益,於新制下已全部取消。另外,本次稅改提供3項綜所稅扣除額,如以單身的薪資所得者年薪新臺幣(下同)60萬元,適用稅率5%者舉例計算,現制下繳稅1.47萬元,新制下則繳稅1.11萬元,減幅達24.49%。 財政部強調,提供大家討論的甲案或乙案,是將取消設算扣抵制後所增加的稅收合理分配予全體投資人,適度維護投資人的權益;尤其是乙案,另針對中低所得者提供股利8.5%抵減稅額選項,維持現制抵(退)稅利益,並訂有防弊條款。考量兩案各有優缺點,希望大家就不同面向提供意見,供財政部提報行政院決策參考。 至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制度,係為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的個人股東規避稅負;再者,公司帳上盈餘可能部分為免稅盈餘(如證券交易所得或轉投資收益),對保留盈餘加徵營所稅,具有對免稅盈餘課徵「補充稅」的效果,符合租稅公平。本次稅改將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是讓大型企業有更充裕資金擴大投資規模,並使籌資不易的中小型及新創企業可藉保留盈餘取得自有穩定資金,以應未來轉型升級。考量股利課稅新制下,個人股利所得的綜所稅最高稅負,甲案約當25.2%,乙案為26%,與擬議的營所稅稅率20%仍有差距,公司仍有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稅負的誘因,故仍應維持加徵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全民稅改方案主要為解決現制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不利留才攬才及投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可能影響中小型、新創企業資本累積及轉型升級;股利所得者藉由內外資身分轉換規避稅負,對誠實投資人不公等問題,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與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下,所作全面性、整體性的稅制改革,尚不宜僅從局部的修正項目論斷。為凝聚共識,財政部業將全民稅改方案的相關資料置放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並踴躍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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