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09-25
標題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取得之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類別
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保證金,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若會員退會時收取之保證金不退還,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之會員為營業人者,嗣後如轉讓會員證時,保證金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係屬保證金科目之沖轉,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繳營業稅;至超過原支付保證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保證金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營業人會員如轉讓會員證,係屬權利之讓與,應按轉讓時所取得之價款全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轉讓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會員證若涉有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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