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10-13
標題
營業人利用「電子支付」收付款項 需辦理稅籍登記
類別
電子支付vs.稅籍登記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行動通訊技術及裝置的成熟普及,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支付型態推陳出新,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後,雖然提供民眾安全便利的資金移轉服務,並且營造網路商家發展的有利環境,但是,若營業人選擇以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支付款項,則應更加注意稅籍的設立及發票的開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支付係指使用者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於網路上直接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等交易行為,以取代傳統實體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模式,故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以第三方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收取網路交易款項,具有確保交易履行及留下明確交易紀錄之優點,但營業人卻常常漏未辦理稅籍登記或開立發票。 該局日前接獲通報,甲君名下無設立或投資之公司行號,但其銀行帳戶在短期內有多筆大額現金提領紀錄,進一步調查甲君銀行帳戶後發現,甲君資金來源大多是由國內某家電子支付機構A公司定期轉匯不定額資金至甲君帳戶,經向A公司取得撥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逐筆與甲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勾稽比對,查得甲君利用網路以銷售遊戲點數為業,並透過國內第三方支付平台A公司代收部分貨款,5年間短漏報銷售額總計2億8佰餘萬元,雖甲君主張不知道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也需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但因甲君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仍遭南區國稅局補稅及罰鍰合計1仟5佰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經營網路業者如於網路上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4萬元,雖無實體店面,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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