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11-02
標題
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類別
點光明燈支出非捐贈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有對價服務性質的捐贈,不得列報扣除額,且每一申報戶對上開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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