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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03
標題 漏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外籍配偶之所得,雖採網路申報仍應補稅處罰。
類別 漏報外籍配偶之所得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提供範圍說明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網路申報,A君首度列報扶養父親(直系尊親屬)及外籍配偶,因未連續2年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且配偶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君查詢之所得資料並未包含其父及配偶之所得資料,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其父之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361,000元、配偶之薪資所得200,000元及本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4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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