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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07
標題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個人所得
類別 私人借貸利息vs.報稅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由於銀行及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遠低於通貨膨脹率,促使有些納稅人將自有閒置資金借給他人賺取較高之利息收入,然而在享受高額利息的同時,也應將該項利息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申報,因此,民眾往往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未將收取利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卻不知稽徵機關是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查獲。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轄內納稅人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發現甲君於105年間將資金轉入乙君及丙君帳戶,金額高達2,800萬元,嗣經甲君坦承,該款項係其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及丙君,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130餘萬元,惟甲君未將該項利息收入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除將該筆利息所得歸課甲君105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外,並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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