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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08
標題 公司給付其保險業務員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正確之所得類別辦理所得扣繳暨憑單申報事宜。
類別 保險業務員之報酬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給付所屬保險業務員報酬之所得類別為何?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98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釋規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含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須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公司亦未提供員工權益保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法所謂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具有以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之特性,其與基於僱傭關係提供之勞務具專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與考核、競業禁止之限制、雇主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之保障、所需設備與場所及教育訓練等屬薪資所得之情事,尚有不同,故關於勞務報酬所得類別之判定,應就所得人與給付單位之權利義務,參酌民法相關規定通盤考量。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依正確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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