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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09
標題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繳納完成後,因故未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類別 證交稅可否申請退還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買受人未給付股款,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申請退還前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次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又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證券交易稅課稅時點為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時。出賣人及買受人如約定買賣有價證券,數量及價金均經雙方同意,買賣契約已然成立,買受人以代徵人名義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認其交易行為已完成,不得退還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應極其慎重,以免繳納稅款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雙方困擾。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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