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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17
標題 出借或利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小心觸犯刑責
類別 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知名診所利用親友的銀行帳戶收取執業收入,涉嫌逃漏稅捐,遭補徵鉅額本稅及罰鍰。 該局調查發現,甲君之A銀行帳戶於102年間常以ATM及臨櫃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存入及轉出金額約千餘萬元,惟甲君當年度所得不足40萬元,疑其資金來自配偶執業之診所。經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查獲該診所漏報門診收入,合計補徵稅額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國稅局特別提醒,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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