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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7-11-20
標題 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安心又實在
類別 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內容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除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憑證外,其亦是營業人申報銷售額之重要憑據。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有一筆罰鍰,實在不划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現行營業稅制,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使用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5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經營家俱零售業務,經人檢舉其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分析進行蒐集資料後,發現甲公司確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買受人若以信用卡付款時,會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以現金付款時,甲公司則大多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調查結果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1千6百餘萬元,除核定補徵稅款80餘萬元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重處1倍罰鍰80餘萬元。甲公司雖有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然均遭駁回在案。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了讓消費者認識您是一位守法納稅的好店家外,亦不必擔憂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被處罰鍰之損失。國稅局同時亦籲請買受人於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消費時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千萬不要因店家說「不要發票可以便宜些」而不索取統一發票。統一發票除了是您消費的憑證外,亦可能會使您中獎有意外之財的小確幸。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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