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11-27
標題
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支付水電費,取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
類別
租房水電費vs.扣抵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付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如取得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尚有部分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且部分公用事業未能提供該用戶房屋承租人得申請於電子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財政部乃規定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為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有前揭統一發票買受人仍以出租人名義登載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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