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7-12-11
標題
個人在我國拍賣會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類別
拍賣古董之課稅所得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接獲電話詢問個人在我國參加拍賣會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81年12月發布解釋函,規定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因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且有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財政部爰於104年12月發布解釋令,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此將使我國稅負與大陸、香港相當,有助提高國際收藏家來臺參與拍賣意願,活絡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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