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2-01
標題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應否繳納證劵交易稅,情況大不同!
類別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內容
近來接到不少民眾詢問,手上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出售時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的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的有價證劵,股東出售該公司股票時,需按規定稅率3‰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股東出售公司股份,如屬「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但未依規定簽證,或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出售屬於「有限公司」出資額時,都屬財產交易,不是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若該等交易有所得,就應該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如果誤繳了證券交易稅,可以由證券出賣人會同買受人聯名填寫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買受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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