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3-26
標題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沒有招牌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
類別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
內容
高雄黃小姐來電詢問,在自家一樓開早餐店,沒有招牌也沒有請員工,且收入不多,也要辦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係屬銷售貨物行為,不論營業額多寡,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有利用自宅經營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營業情形,應即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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