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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4-11
標題 個人透過網路從事代購商品,莫忘了辦理稅籍登記。
類別 網路代購vs.稅籍登記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惟若網路交易業者每個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指出,個人透過網路從事代購商品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等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愛心辦稅原則,籲請營業人或個人利用網際網路代購或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又如有違漏情事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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