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4-12
標題
房東預收多年租金 應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類別
預收租金vs.綜所稅
內容
民眾將房屋出租,房東為保障權益通常都會收取押金或預收租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不只房租和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質是預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租賃契約係由雙方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訂定,雙方如約定由出租人一次收取多年度之租金,並非不可,惟依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應將一次收取租金總額申報為收款當年度之租金收入,而非分屬約定各年度之租金所得而誤自行列報為各該預收年度之租金收入,因此應於收款當年度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約定每3年付一次租金,乙公司在104年一次給付3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但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他是收取當年度租金與預收未來年度的租金,所以只申報100萬元租金收入,但因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原則,國稅局依規定將收取租金總額300萬元核算為甲君當年度租金收入,並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之所得,應於收取該年度一次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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