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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4-16
標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當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新婚配偶免稅額或相關扣除額,除補稅外並將受處罰
類別 新婚申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列報當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新婚配偶免稅額或相關扣除額,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將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納稅義務人於年底結婚宴客之日尚非結婚之日,須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又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係申報『上年度』之所得及相關免稅額、扣除額,所以應以『上年度』(即所得年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據以判斷得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12月25日與乙君辦理結婚宴客,嗣於107年1月3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渠等之婚姻關係應自107年1月3日生效。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將乙君列報為配偶,致虛列配偶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將受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檢視結婚登記生效年度,勿列報106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新婚配偶免稅額或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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