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5-11
標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類別
申報綜所稅注意事項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該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所得、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尚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 二、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如107年4月結婚,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另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時,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夫妻分居。 三、保險費扣除額申報: 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且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報扣除,並以每人(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4,000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可另計。 四、捐贈扣除額申報: 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五、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 六、非查調範圍之所得仍應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就稽徵機關提供之查調服務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自行刪除查調之所得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範圍之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七、網路申報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 納稅義務人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於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記得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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