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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5-16
標題 列報個人牙病之醫藥費扣除額規定
類別 牙病醫藥費之扣除額
內容 納稅義務人吳君來電詢問,個人因蛀牙經醫師建議拔除製作假牙,請問支付假牙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若是個人以美容為目的支出,因非屬醫療性質,則不可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藥費支出沒有上限,但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該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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