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5-22
標題
網路直播銷售真方便,誠實登記繳稅免受罰。
類別
網路直播vs.登記繳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在網路平台購物因未收到商家開立的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商家逃漏營業稅,而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例如Facebook),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也常因不諳稅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上述透過直播平台銷售態樣外,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凡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均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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